物业禁止中介进小区——由一篇争议“通知”引发的思考【暗狗写作】

2023-5-19 15:54| 发布者: 丢丢| 查看: 234| 评论: 0|原作者: 丢丢

摘要: 物业禁止中介进小区——由一篇争议“通知”引发的思考这是一则引发一定争议的通知,舆论关注的焦点在于“房价涨的慢怪中介”。如果从公文写作角度探讨,这篇短短84个字的通知里,暴露出了很多问题。一是超越权限发通 ...

物业禁止中介进小区——由一篇争议通知引发的思考


这是一则引发一定争议的通知,舆论关注的焦点在于房价涨的慢怪中介。如果从公文写作角度探讨,这篇短短84个字的通知里,暴露出了很多问题。
一是超越权限发通知。业主委员会及物业公司并非行政机构或司法机构,一般而言无权限制他人出入小区,这份通知明显侵犯了涉事中介公司的权益。同时,尽管中介为了促成交易,有压低业心理价位的意愿,但最终挂牌价一定是业主同意并授权的。可以说,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超越了权限发布此通知,本身属于违规行为,暂时禁止我爱我家工作人员进入小区工作的决定更不会产生效力,不会发挥任何作用,最后只能以撤下收场。因此,例文启示我们,在拟写通知时,务必要在职权范围内行文。
二是文种使用错误。通知一般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主要包括批示性通知、指示性通知、周知性和事务性通知、会议通知等类型。例文中,业主委员会及物业中心与我爱我家房屋中介没有隶属关系,不是上下级单位,显然不能发出批示性、指示性或会议类通知,而事务性和周知性通知一般在同一单位内互相周知或者执行的内容,由此可见,业主委员会及物业公司使用通知错误。在实际工作中,通知、公告和通告容易混淆。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这三个文种在内容属性、告启范围、使用权限上都有很大的区别,在使用时应当严格予以区分。结合例文内容,笔者认为业委会及物业公司可以选择通告形式予以告知,更符合实际需要。
三是用语不严谨。业主委员会及物业公司不禁止房屋中介进入小区的理由是业主投诉中介公司有故意拉低小区房价,污蔑小区品质生活的嫌疑,仔细分析可以看出有三层含义,一是拒绝理由仅仅是嫌疑,并没有确凿的证据;二是嫌疑来自业主的投诉,理由过于主观,并不具有客观公正性;三是理由的主体是故意拉低房价、污蔑小区品质生活,而现实是房价的高低取决于市场和供需双方,中介因素微乎其微,同时小区品质并不会因为房价的高低而发生改变。虽然通知中仅用核实二字一笔带过,意图说明业主委员会及物业公司做过调查,但是仍难以改变因莫须有的理由做出禁止房屋中介人员进入的事实。所以,在行文时务必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否则文章就失去了生命力,得不到社会的认可,最终将会变成一纸空文。从相关报道中可以印证,此通知发布后,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中介人员仍然通过其他方式进入小区,用实际行动打了发文者的
四是格式不规范。一般来说,通知应该有主送机关或者主送人,换言之就是通知事项由谁来执行或通知内容针对的是谁。从例文的内容可以看出,此通知是专门针对我爱我家房屋中介工作人员的,但是行文时缺少了明确的主送人,出现了缺项的问题。同时,暂时禁止的说法略显不妥,通常情况下,发布通知应当明确规定时限,如果不便明确规定的,也会给出大概的时间范围。例文中用暂时来代替时间范围,给人一种无限期的错觉,如果真的无限期禁止入内,业主需要中介参与房租交易时,会造成很大的不便,最终会成为搬石头砸自己的脚。因此,例文提示我们,通知格式务必要规范,这是最基本的行文要求。
作者:紫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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